第148章 土木堡条约

鞑靼与瓦剌同意,将西起阿勒泰,经乌兰巴托,再到满洲里这一线以南的全部土地,永久性割让予大明。?大明对上述土地拥有绝对主权,可自由规划、治理,鞑靼与瓦剌不得干涉,亦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领土诉求。

三、赔偿事项

鞑靼需向大明赔偿良马两万匹;瓦剌需向大明赔偿良马两万匹。?赔偿物资需在半年内分两批交付,首批物资应在三月内送达大明指定地点,后续批次按双方协商的时间准时交付,不得延误。

若未能按时交付足额物资,每逾期一日,按未交付物资价值的百分之一加收罚金。

四、大明将在乌兰巴托及科布多设立官方互市点,待条约签订且鞑靼与瓦剌土地交割完成后,三个月内开启互市。

互市期间,各方必须遵守大明制定的交易规则,确保交易公平公正,互通有无。

鞑靼与瓦剌的商队可自由前往互市点,与大明商人进行合法贸易。

但商队人员、货物需提前向大明相关机构报备,接受检查,严禁走私违禁物品。

五、人员安排

鞑靼与瓦剌首领可各挑选五十名护卫先行返回草原,安排赔偿及土地交割事宜。

待土地交接完成且首批赔偿物资送达后,鞑靼与瓦剌部方可把投降的士兵带回草原。(时间限时三个月,若三个月时间到了,鞑靼与瓦剌方没有完成土地交割及首批物资赔偿,则士兵大明有权自行处理。)

六、其他事项

自条约签订起,鞑靼与瓦剌还在大明境内的各部向大明投降,麾下所有士兵须在三日内放下武器装备,无条件听从大明军队安排与调度。(鞑靼与瓦剌士兵在大明期间,饮食由大明负责)。

鞑靼与瓦剌无条件释放因战争被俘的大明军民,不得刁难、迫害,确保人员安全返乡。

大明无条件释放因战争俘虏的鞑靼与瓦剌的人民(不包含士兵)

本条约一式三份,大明、鞑靼、瓦剌各执一份,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